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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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7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25号发布   自分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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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民政部信息中心联合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