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起,国家规定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今年清明节期间,群众祭祀活动的人流和车辆将会比往年明显增多,殡葬单位面临的祭奠接待任务更加繁重,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单位的责任更加重大。为了加强清明节期间祭祀活动的管理,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安全保障、优质服务和宣传引导工作,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文明、和谐的祭奠环境,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挥殡葬管理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为目标,利用清明节这一传统节日,进一步加强群众祭祀活动的宣传引导,弘扬优秀殡葬文化,树立文明祭祀新风,保障群众祭奠安全,展示殡葬窗口单位的良好形象,不断推动殡葬改革健康和谐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确保祭祀活动安全有序。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互相配合,属地为主。
(三)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四)预防为主和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三、工作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要成立清明节群众祭祀活动领导小组,祭祀活动接待任务重的地方要提请政府成立协调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清明节群众祭祀工作,处置突发情况。省民政厅成立清明节工作办公室,负责了解和掌握各地群众祭祀活动的情况,协调督查相关工作,指导全省清明节祭祀活动安全有序地开展。
(二)做好安全保障。1、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要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尽早制定清明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方案。2、加强对殡仪馆、公墓、骨灰堂(塔陵)等群众集中祭祀场所的安全检查,尽快完善祭祀场所的安全保障设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清明节期间不发生因祭奠活动引发的安全事故。3、要针对清明节祭祀活动“短时间、小空间、高密度”的特点,重点做好下列防范:①扫墓现场交通堵塞,人员拥挤,严防踩踏事件的发生。②扫墓人员相互之间、扫墓人员与管理人员突发矛盾纠纷。③骨灰寄存处(塔、楼)因人员拥挤、滞留时间过长而引发的建筑物倒塌。④殡仪馆、公墓、骨灰堂(塔陵)内和周边地区消防安全,特别是南方山区、林区散葬墓穴的防火问题。⑤防止骨灰丢失、被盗和错拿、错放。
(三)热情周到服务。要以“方便群众祭祀,提供优质服务”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完善服务与管理机制,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规范服务程序,尽可能增加便民服务项目和网点,开通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意见和建议,努力为祭祀群众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要严明工作纪律,严禁借机乱收费、乱涨价,让群众明白消费,有序祭祀,满意而归。
(四)深入宣传引导。今年清明节宣传主题是“文明祭祀、平安清明”。各地要利用清明节的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殡葬改革、殡葬文化以及行业风貌的宣传报道,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祭祀新风,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采取骨灰撒散、种植纪念树,倡导鲜花祭祀、网上祭扫、召开集体或家庭“追思会”等方式进行祭祀活动,努力营造文明祭奠的良好风尚。各地要至少邀请两家新闻媒体报道殡葬相关情况,力争在清明节期间将宣传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五)加强应急值守。清明节期间,省民政厅增设清明节工作值班室,与厅值班室一起实行“双值班”制度,负责掌握工作动态,汇总信息,报告紧急情况,受理有关事宜。
(六)加强监督检查。清明节期间,各级民政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安监、工商、林业、物价等管理部门,加强祭祀场所的安全检查和祭祀服务质量的管理监督,树立殡葬行业“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要加强丧葬用品市场的管理,规范丧葬用品市场的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棺木及殡葬用品,及时查处、销毁封建迷信和低俗愚昧的殡葬用品,进一步净化丧葬活动社会环境。
省民政厅对各地祭祀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情况,以及安全管理工作将进行重点督查。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3月10日—28日)
1、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演练,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2、添置、更换消防器材,畅通消防通道,对祭祀场所进行维修改造,改善祭祀环境。
3、开展安全巡检,检修消防设备和骨灰存放塔陵,排查安全隐患。
4、3月中旬召开全省清明节祭祀工作会议,具体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印发《安徽省民政厅2008年清明节工作方案》。
5、各地召开清明节祭祀工作会议,具体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6、开展专项督查,进行实地察看。市、县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塔、陵园)、骨灰集中存放地和重点祭祀场所抽查率要达到100%。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29日—4月7日)
1、殡葬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按照预案,佩证上岗,各就各位,严守职责,密切协作。
2、做好清明节的宣传报道工作。
3、开通观察哨,观察人员就位,实施不间断的观察。
4、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3月29日、30日和4月4日、4月5日、4月6日,各级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联络,随时了解掌握和报告有关情况,并于当日下午4时前向省厅清明节工作办公室汇报。
5、民政部和省民政厅视情派工作组进行督查指导。
(三)总结报告阶段(4月8日—4月15日)
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对清明节开展祭祀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各市清明节工作方案和组织祭祀活动的情况,请分别于3月27日和4月10日前报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省民政厅将适时对各地清明节开展祭祀活动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