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政厅2008年清明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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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指导各地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祭祀活动管理工作,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场所的各类突发性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加强和规范殡葬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让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文明、平安、祥和的清明节。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民政厅指导和应急处置清明节期间各地殡葬服务单位的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4.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互相配合。

1.4.3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5预案启动的条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预案予以启动。

1.5.1祭祀活动中发生人员严重践踏事件的。

1.5.2祭祀活动中引发严重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的。

1.5.3丧家聚集人员到殡仪馆强抢遗体,并且因此冲击党政机关、堵塞交通的。

1.5.4丧家家到殡仪馆、公墓无理取闹,导致殡仪馆、公墓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1.5.5带有传染病毒的遗体或因爆炸、煤矿倒塌、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遗体需紧急运送、整容、火化的;殡仪馆废气、废水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

1.5.6非法倒卖、传销、预售活人墓穴,引发10人以上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上访,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的。

1.5.7在城区占道搭设灵棚,出殡车辆超限数,沿途乱放鞭炮,阻塞交通,危害公共安全而引发的突发事件。清理整顿乱葬滥埋墓地遇到的突发事件。

1.5.8各级民政部门决定的其它事项。

2.应急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

省民政厅设立清明节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机构,负责全省殡葬服务单位清明节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1应急领导小组及工作办公室

    长:省民政厅厅长      徐铁南

副 组 长:省民政厅副厅长    张克宇

办公室成员:各市民政局分管殡葬工作的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在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由该处处长董竹林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研究决定全省民政系统应对清明节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殡葬公共群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各级民政部门及殡葬服务单位应急指挥工作。

2.3工作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①建立应急机制。督促各地建立健全清明节应急处置机制和编制清明节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②加强应急处置。坚持24小时双值班,确保一旦有事,能够快速反映,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理,同时上报省政府、民政部;③掌握工作动态。设立50个观察点,了解和跟踪各地祭祀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新情况,为今后工作决策提供依据;④积极宣传引导。开展“文明祭祀,平安清明”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倡导网上祭祀、社区公祭、错时祭祀、鲜花祭祀等文明祭祀方式;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与媒体形成互动,以“推新”为重点,做好新的发展成就、新的惠民政策、新的服务措施、新的服务项目、新的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⑤保持信息畅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分析相应数据,快速、准确确传达和上报信息;⑥组织召开会议。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提出处理的参考意见和具体措施,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推广好的经验,认真汲取教训。

2.4成员单位职责

负责及时向省民政厅汇报,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衔接;依法依规应急处置本地殡葬服务单位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查处相关责任人;核定、发布突发性事件有关情况。

3.应急处置

3.1先期处置

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当地民政部门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和信息。

3.2信息报告要求

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公共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乱报。各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殡葬服务单位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市民政局和同级人民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个小时。

3.3信息报告内容

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起因、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趋势、处置过程和结果以及建议请求。

3.4响应措施

在预案启动后,省应急领导小组及成员应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和民政部。事发地市、县民政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3.5善后处置

各级民政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相关专家对意外事故进行评定,提出处置建议,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3.6应急停止

突发性应急事件完全平息后,由省民政厅应急领导小组或指派市、县民政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宣布预案执行终止。

4.应急保障

4.1信息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环节运行机制,保持信息传输设备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4.2人员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准备相应的人员力量。各殡仪馆、公墓单位要组建突发事件应急预备队,一旦启动预案,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组织领导部门的要求及时到位。预备队主要由馆领导、公墓负责人和保卫人员组成。

5.监督管理

5.1奖励与责任

5.1.1对在清明节期间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5.1.2对在清明节期间应急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或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监督检查

省民政厅清明节期间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民政厅清明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6.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印发后,由省民政厅清明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3预案实施时间

31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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